为扎实推进开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通知》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保障我市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的主要依据
1.《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道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
6.《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8.《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贯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办函〔2020〕31号)
9.《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1〕18 号)
10.《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1.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林业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25号)
12.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2〕33号)
注:上述政策文件应统筹使用,不得断章取义,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三、主要内容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通知》主要内容分四部分:
-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确定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 (二) 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规划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
- (三)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十月底前联合对本市各县(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县(区)要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附件;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