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国耕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
谢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心,也希望您对耕地保护政策一如既往的关注,继续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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