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开封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此行为为改变规划,与审批不一致建设。建议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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