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履行的程序
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对土地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剥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要制作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明确收回的原因和事由,需要补偿的,还要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二是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对于因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四是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者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其相对完整的权能,因此,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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