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将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一直是《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范围。但是,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专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党中央有关政策中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区分了家庭承包方式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二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明确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三是规定了国有土地的承包,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四是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政策法规科 邓丽英
本期编辑:秦威
1.官方网站:http://zrzyhghj.kaifeng.gov.cn/
2.投稿邮箱:kfgtjck@163.com
3.联系电话:0371-23991075
4.免责声明:本平台文章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告知,本平台将立即删除。
友情链接: |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八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层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371-23888029 23888023 豫ICP备20023125号-1 网站标识码:4102000011 豫公网安备 410204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