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八十五)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7 16:45:49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原有不符合规划的

建筑物、构筑物如何处理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处理好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与规划实施的关系,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规划实施这一法律行为只能约束之后的土地利用行为。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但不能因为规划土地的用途改变而要求土地实际用途立即改变,因为公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建筑也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对土地利用作出限制。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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