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但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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