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九)
来源:本站  时间:2020/6/29 18:05:45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性的措施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②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③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子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②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政策法规科)


1.官方网站:http://zrzyhghj.kaifeng.gov.cn/
2.投稿邮箱:kfgtjck@163.com
3.联系电话:0371-23991075
4.免责声明:本平台文章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平台将立即删除。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