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自然资罚〔2020〕1100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8/12 11:58:16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自然资罚〔2020〕11001

 

违法单位: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宋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x

地    址:金明东街39号

电    话:13xxxxxx001       邮  编:475000

 

经查,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宋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开封市马家河综合治理工程(晋安路-宋城路段蓄滞洪工程)的建设,占地面积407044.51平方米,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西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认定该宗土地占地类型为耕地175757.51平方米,园地388.58平方米,林地26168.59平方米,交通运输1482.74平方米,坑塘水面1749.15平方米,沟渠47349.5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542.99平方米,建设用地150605.44平方米,该地块位于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宗土地手续未经批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西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当事人身份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元罚款。”的规定,将该违法情形认定为特别严重。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汴自然资罚告〔2020〕11001号),你单位未提出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汴自然资罚听告〔2020〕11001号),你单位未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其他

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5828020.2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金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原银行开封分行营业部;账号:5027696300019。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1日

 

 

联系人:王琛

电 话:0371-23863226

地 址: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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