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主要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①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②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和附属设施。③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目的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④面积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⑤没有期限限制。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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