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情节严重的”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用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①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③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④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⑤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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