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调办正式下发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3/12 14:51:29  

    近期国家三调办正式下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三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三调办要认真排查“”弄虚作假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健全完善追责移交移送机制,对篡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量级处罚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处罚建议,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一)严厉查处调查统计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刑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条款和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查数据真实性负责。发现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强令、授权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按规定向有权限的任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提出具体处分建议。

    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不执行“三调”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核查方案、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签订合同的任务承担单位发生数据严重失实,属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

  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在“三调”招投标中,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核实,依法认定中标无效,并向社会公开。对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依法实施黑名单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研究细化管理办法,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确实难以继续胜任项目要求或难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做出异常风险提示;对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调查、核查存在质量问题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质量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并将如实记录的质量水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舞弊、严重劣迹等的调查单位,经核实后坚决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清退,禁止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调查任务。要以统一单位机构代码为索引,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黑名单”,并向国家信息平台报送黑名单信息,推动对失信者实行市场性约束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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