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非法转让、倒卖士地使用权罪及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②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③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倒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④行为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 号),“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包括: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④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①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②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③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④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⑤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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