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五十)
来源:本站  时间:2020/7/23 11:20:15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人及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责任,耕地质量保护的措施包括: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等,其中,“轮作休耕”是《土地管理法》新增加的一项措施,与此相适应,新《土地管理法》也删除了关于“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原有规定。排灌工程设施,是指为灌溉农田、排泄水流而兴修的水利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指改变土地的不良性状,防止土地退化,恢复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政策法规科)


1.官方网站:http://zrzyhghj.kaifeng.gov.cn/

2.投稿邮箱:kfgtjck@163.com

3.联系电话:0371-23991075

4.免责声明:本平台文章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平台将立即删除。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