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开封市城市色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4/2/22 14:49:36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我市城市色彩管理工作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5日。

   二、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开封市八大街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政编码:47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开封市城市色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kfghjydk@163.com,并在主题上注明《开封市城市色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0371-23888051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开封市城市色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点击下载)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开封市城市色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控,规范建筑色彩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彰显我市城市风貌特色,防止城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滥用色彩、破坏城市历史文化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设计和城市色彩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街景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等工作中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其保护要求。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和材质开展施工图审查;并监督项目竣工验收。文物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外立面广告进行审查,其建筑色彩和材质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管控要求。各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街景整治、老旧小区改造、道路建设等工作,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的建筑色彩批后管理工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色彩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美术、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领域专家成立城市色彩技术指导组,负责对规划编制、核提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城市色彩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及建筑外立面广告审批等城市色彩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市辖各区2024年度在本辖区内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城市色彩特别不协调区域选取不少于3处城市色彩整治示范点,制定城市色彩整治方案,形成一批优秀实践案例,创建示范引领区域。

第二章 城市色彩分区

第六条 城市色彩是指城市公共空间中所有裸露物体外部被感知的色彩总和,由自然色和人工色(或称为文化色)两部分构成。城市中裸露的土地(包括土路)、山石、草坪、树木、河流以及天空等自然生成的色彩为自然色。城市中所有地上建(构)筑物、硬化的广场路面,及交通工具、街头设施、行人服饰等人工产物所生成的色彩为人工色(或称为文化色)。

第七条 针对城市环境的复杂性和城市建筑的多样性,我市城市色彩管理实行“色彩分区引导、建筑分类管控”的工作机制。按照城市区域范围分为:内城控制区、外城控制区、特殊管控区域(重要保护区和入城门户区)。特殊管控区域(重要保护区和入城门户区)经专家论证后报请市委规委会审议。

第八条 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结合城市设计和色彩规划,在图则中明确规划区域内不同功能区的城市色彩规划要求。

第三章 城市色彩审批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工作中,核提规划条件时,除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地块建设要求外,还应明确提出城市色彩相关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要地面正常视点实景嵌入效果图并标注建筑外立面主材材质、色彩。对于不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城市色彩要求的,规划许可审查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外立面样板材质现场核验服务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建筑外立面样板材质的核验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和材质开展施工图审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优化设计等方式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建筑色彩和材质的,应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及建筑外立面广告审查时,应符合开封市城市色彩规划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城市色彩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色彩审批内容在施工现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为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验建筑色彩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封顶后,实施外立面装饰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辖区分局申请色彩认定,经核验,报送样品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建筑外立面样板现场核验服务告知书》要求进行外立面实体样板施工。经核验,报送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外立面实体样板施工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分局现场复核实际效果,符合要求的,拍照留存并填写《建筑外立面样板现场现场核验意见表》(见附件2),建设单位签收后方可实施整体外装。核验意见表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档案一并存档,未进行外立面实体样板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监督,应对建筑色彩及材质进行核验。对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和材质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既有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对其色彩及材质进行核验。对未按照批准内容施工的不予通过验收。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和材质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规划核实。

(一)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二)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筑外立面样板材质现场核验服务告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    

按照《开封市色彩管理规定(暂行)》相关规定,为保证建设项目建筑效果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现将建筑外立面样板核验服务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建筑效果的色彩和材质进行建设。

二、实施外立面装饰工程前,请你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辖区分局申请材质认定,并报送相关材料样品,经审核同意后,在项目现场制作外立面主材实体样板,并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分局到现场进行核验。实体样板制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实体样板规格不小于3米×标准层层高。

(二)建筑外墙材料使用两种及以上不同材质或不同色彩时,建议制作标准单元样板。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分局现场核验外立面材料的色彩、材质及效果与规划审批方案是否相符,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见。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整体外装施工,核验意见将作为规划核实验收的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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