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已完成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新的开封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旧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开封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开封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商服用地
4200
3300
2500
1900
1500
1200
1000
900
住宅用地
2400
2000
1650
1350
1100
900
750
工矿仓储用地
600
500
420
350
300
27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风景名胜用地)
2900
2350
1850
1450
1150
85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二级地类)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交通运输用地
2800
2100
1600
1200
900
700
特殊用地
1900
1500
1100
800
600
450
水域及水利设施 用地
600
500
400
330
270
说明: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开封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2、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是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分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和评估.
3、基准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地价.本次开封市市区各类基准地价的内涵是指在估价基准日2013年1月1日,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的容积率条件下,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期的地价水平.
(1) 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本次基准地价内涵中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2) 各用途设定的容积率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2.0,住宅用地为2.0,工矿仓储用地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1.3,交通运输用地为1.4,特殊用地为1.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0.6.
(3)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期
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风景名胜用地)为4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二级地类)为50年,交通运输用地为50年,特殊用地为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