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八十七)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9 17:44:10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是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而滥用收回权。在这一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属于处罚性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法律赋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形下的收回权。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土地已闲置或荒芜,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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