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部合并组建的国土资源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以及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职责。在纵向的土地管理职权划分方面,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对五级政府管理土地的模式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划分,将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民族发展的土地管理权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中央和省级政府专有的权力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等,同时,省级政府还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责任。土地管理方面的其他职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对于地方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确定方面,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应在统一管理的大原则下,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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