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八十九)
来源:本站  时间:2021/2/4 16:02:13  

       编者按: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市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持续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敬请关注。

《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行使监督检查权主体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使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权主体的同时,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这是根据机构改革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作出的相应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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