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161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政服务水平,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封市党务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汴公开办[2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党员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更好为我市城乡规划事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公开的原则
坚持严格执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注重实效、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地获得党务政务信息。
三、公开的内容
按照《开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汴发[2012]8号文件要求,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我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长期公开内容
1.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能;
2. 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3.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查、审核、备案等项目)的内容、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申请行政审批人需提供的资料、行政审批项目程序、行政审批项目时限及收费标准;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法项目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5. 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有关的行业年度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等;
    6. 组织建设、“三重一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
   (二)定期公开内容
    1.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2. 国家、省、市下发的有关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规范性文件;
    3. 省、市下达的责任目标,省、市民生工程中由我局承担的规划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分解的与我局有关的确定事项的进展情况;
4. 我局“三公消费”情况,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 执法监察情况;
    6.媒体、网络关注的重要规划事项和敏感、热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我局因工作需要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四、公开形式
    本着“规范、实用、明了、方便”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原则,凡须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报刊、城乡快讯、局政务公开栏、服务指南等形式进行公开;凡须向部分单位和特定人群公开的,可通过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开栏。制作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以固定的公开栏形式和公示牌为主。对内公开栏设在机关内部,对外公开栏设在机关大厅等比较醒目的地方。
    (二)会议、文件。政务公开采取业务工作例会、新闻发布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运用文件、城乡快报、情况通报、宣传资料等文字载体公开。
    (三)服务窗口。在“市民之家”服务窗口实行《温馨贴士卡》发放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及服务指南。
    (四)网络公开。在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不定期发布公开内容,在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咨询(地点:鼓楼区包公湖南路11号),咨询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五)其它形式。涉及范围广,时限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可利用局机关电子屏幕进行公开,必要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开。对于公民个人申请公开的要件,以信函形式回复。
     五、任务分工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政务公开信息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信息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每月10号、20号、30号按时上报公开信息,上报的信息需电子版和文字材料各一份,文字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存档。
     六、奖励、责任追究办法
    (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结果纳入局综合考评体系。
    (三)凡在党务、政务公开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四)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或上级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主管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并上报备案的;
    2.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党务、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党务、政务信息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连续三次不上报需要公开内容的;
    5.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7.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9.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12.其它违反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13.其他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4.党务、政务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党务、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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