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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2998

(摘自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网站)

 

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内涵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个评估领域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目前主要是指五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土地评估和矿业权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房地产评估;商务部门,负责管理旧机动车评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险公估。从管理的层级来说,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上述各部门负责监管,包括国务院、省、和设区的市三级。

(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组织制定各自领域的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管理办法。2、负责各自领域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3、对各自领域的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履职的要求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

(一)土地估价行业的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

(二)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主要职责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以及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发利用科(处)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从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职责如下:

1.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1号)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禁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杜绝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禁止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2.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1号)要求,省厅负责对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各土地估价协会的投诉和举报,促进行业协会正确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3.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

(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情况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须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向省厅进行备案。

(2)对土地估价机构依法从业情况的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1号)要求,对土地估价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省厅及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行业协会。

(三)土地估价机构的发展阶段

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土地估价产生发展至今,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脱钩改制之前(1988-1999年)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建立了估价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脱钩改制发展(2000 -2015年)

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全国范围内的土地估价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展开。

文件规定,土地评估机构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将现有土地评估机构改制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机构:一类是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成由土地估价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出资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

另一类是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

脱钩改制实施之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制度转变,《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3、《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后(2016—至今)

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资产评估法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备案和未备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情况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原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9月份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

我省也相应的发布了备案公告,要求在我省工商登记,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进行备案。

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流程: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工作分五个环节:估价机构填写备案信息——上报备案信息——省级核验——备案——公示。

评估机构填写的备案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资质文件、股东信息、评估师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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