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区: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我局研究制定《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3月10日前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路保军,23991067。反馈意见PDF版发至邮箱即可。(kfsqyk759@163.com)
附: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2月10日
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行为, 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工业生产(包括标准厂房和物流仓储用地,不包括新型工业用地M0)在建的国有建设用地。本细则所称商业、住宅类用地指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途不变原则。宗地分割前后,土地用途应保持一致;
(二)建筑物完整原则。宗地分割应不影响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性;
(三)土地使用期限统一原则。宗地分割后土地使用期限应与原剩余年限保持一致;
(四)用地兼容从属原则。工业用地允许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得单独进行宗地分割。
(五)工业用地优先原则。原则上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办理分割业务,商业、住宅类用地不建议分割,确需分割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经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分割条件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分割;
(二)办理宗地分割前应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分割后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控制指标;
(三)宗地分割应保持功能的完整性,满足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
(四)宗地分割必须具有单独的规划设计条件,但总体规划指标不变。
(五)无查封、无抵押、无权利纠纷,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工业用地(在建类)分割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土地分割后使用情况提出申请,到市直各部门办理申请分割意见:其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分割后规划设计条件;市住建局负责审核消防和市政配套可行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分割后产业准入可行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排放指标,各部门分别对分割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区政府(管委会)收集齐资料后,组卷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二)部门审核。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后,审核用地分割申请、属地初审意见、土地权属证件、项目产业类别、排放指标、分割后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其他材料以申请事项实际情况为准。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组织评估,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企业按补充合同约定进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少的,不再退还。
(三)信息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前,在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政府审批。审核后,市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分割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属地单位初审意见、市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市资源规划局请示等。
(五)变更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补充合同、缴费发票、原不动产权证、政府批复等资料。
第六条 商业、住宅类用地(在建类)分割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征求意见。如产权经过首次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征求所有权利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分割。
(二)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土地分割后使用情况提出申请,到市直各部门办理申请分割意见:其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分割后规划设计条件;市住建局负责审核消防和市政配套可行性;各部门分别对分割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区政府(管委会)收集齐资料后,组卷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二)部门审核。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后,审核用地分割申请、属地初审意见、土地权属证件、分割后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其他材料以申请事项实际情况为准。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组织评估,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企业按补充合同约定进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少的,不再退还。
(三)信息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前,在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政府审批。审核后,市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分割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属地单位初审意见、市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市资源规划局请示等。
(五)变更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补充合同、缴费发票、原不动产权证、政府批复等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