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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395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我局研究制定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310日前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路保军23991067。反馈意见PDF版发至邮箱即可。(kfsqyk759@163.com)

 

   附:开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210日   

 

 

 

 

 

 

开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行为, 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工业生产(包括标准厂房和物流仓储用地不包括新型工业用地M0在建的国有建设用地。本细则所称商业、住宅类用地指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途不变原则。宗地分割前后,土地用途应保持一致;

(二)建筑物完整原则。宗地分割应不影响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性;

(三)土地使用期限统一原则。宗地分割后土地使用期限应与原剩余年限保持一致;

(四)用地兼容从属原则。工业用地允许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得单独进行宗地分割。

工业用地优先原则。原则上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办理分割业务,商业、住宅类用地不建议分割,确需分割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经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分割条件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割

(二)办理宗地分割前应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分割后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控制指标;

(三)宗地分割应保持功能的完整性,满足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

四)宗地分割必须具有单独的规划设计条件,但总体规划指标不变。

)无查封无抵押、无权利纠纷,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工业用地(在建类)分割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土地分割后使用情况提出申请,到市直各部门办理申请分割意见:其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分割后规划设计条件住建负责审核消防和市政配套可行性;发改委、工信局负责审核分割后产业准入可行性;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排放指标,各部门分别对分割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区政府(管委会)收集齐资料后,组卷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二)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后,审核用地分割申请、属地初审意见、土地权属证件、项目产业类别、排放指标、分割后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其他材料以申请事项实际情况为准。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组织评估,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企业按补充合同约定进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少的,不再退还。

)信息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前,在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政府审批。审后,市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分割审批材料组卷上报人民政府审批。上报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属地单位初审意见、市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市资源规划局请示等。

(五)变更登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补充合同、缴费发票、原不动产权证、政府批复等资料

 商业、住宅类用地(在建类)分割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征求意见。如产权经过首次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征求所有权利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分割。

)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土地分割后使用情况提出申请,到市直各部门办理申请分割意见:其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核分割后规划设计条件住建负责审核消防和市政配套可行性各部门分别对分割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区政府(管委会)收集齐资料后,组卷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二)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后,审核用地分割申请、属地初审意见、土地权属证件、分割后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其他材料以申请事项实际情况为准。依据新的规划条件组织评估,土地出让金增加的,企业按补充合同约定进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少的,不再退还。

)信息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前,在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政府审批。审后,市资源规划局将宗地分割审批材料组卷上报人民政府审批。上报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属地单位初审意见、市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市资源规划局请示等。

(五)变更登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后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补充合同、缴费发票、原不动产权证、政府批复等资料

第四章  附则

 本细则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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